
器官捐獻,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執行人將遺體的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蛏拔幢硎臼欠窬璜I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親屬將遺體的全部或部分捐獻給醫學科學事業的行為。
再生醫學網認為,人體器官捐獻此次被寫入人格權編,由過去的條例規定上升到了法律層面,表明立法者對于人體器官捐獻制度的高度重視——因為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器官的捐贈者,也可能是受益者。
記得,2019年1月,WCBA全明星賽場上出現了令人動容的一幕。一支5人組成的業余球隊進行了一場兩分鐘的表演賽。這5個人都是接受一名因病離世、熱愛籃球的16歲少年捐獻的器官而重獲新生的。
數據顯示,目前我國每年約有30萬患者因器官功能衰竭等待著器官移植,但每年器官移植手術僅為1.6萬余例,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缺口。
草案亮點
●草案明確規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明確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專家解讀:人體器官捐獻上升到法律層面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介紹,《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制定于2007年,至今已有十余年。隨著社會的發展,觀念也在進步,人們逐漸認識到,死后將器官捐獻給需要的人,是對生命的尊重和延續。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中,賦予了逝者近親屬的器官捐獻決定權: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
在2007年起施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有類似的表述。不同的是,人體器官捐獻此次被寫入草案人格權編,由條例上升到了法律層面。
當然,需要強調的是,草案中的規定并不涉及活體之間的器官捐獻,而是針對人去世之后從遺體上摘取器官。對活體之間的器官捐獻,中國現行法律有規定,嚴格限定在家庭成員之間,且需經過極其嚴格的審查程序。
其次,草案規定的捐獻,只能是無償的,絕不允許買賣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以防止有人利用人體器官交易來牟利。
第三,草案中關于自然人生前未明確反對,死后近親屬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共同決定捐獻的規定,其中的“共同決定”,是指上述近親屬之間應達成一致意見,只要有一人表示反對,就不能捐獻,這是為了充分尊重近親屬對逝者的情感。
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是器官的捐贈者,也可能是受益者。將人體器官捐獻寫入草案,正是順應了社會觀念的變化,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緩解目前器官捐獻和器官需求之間的巨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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